环保部:养殖污染防治有三大误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1月11日由国家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近2年。由于地方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养殖业者对有关概念把握还不够准确、理解还不到位,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对具体要求的误解,影响了《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环保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有必要对几个重要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和说明,帮助有关方面正确理解《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环保工作水平。
误解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就是达标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将工业污染治理的思路和模式简单机械地套用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域的情况,认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处理工程、要搞达标排放。具体表现为,要求养殖场必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所有液体废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吃透《条例》以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根本途径的基本精神。
《条例》明确将综合利用作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径,同时对配备相应的设施在*十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本条所述“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种设施都属于“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这类设施的配备都要根据“需要”,并非强制要求必须要配备某种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能实现废弃物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具体建设什么设施,要视“需要”而定。
考虑到并为了鼓励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专业化和产业化,本条还规定“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进一步阐明了有关设施的配备要根据“需要”,根本目的是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根据养殖畜禽种类的不同,养殖污水分为:、养鸭(鹅)污水、养兔污水、养猪污水、养牛污水以及养羊污水。养殖污水特征:**物浓度高、悬浮物多、色度深,因含有大量动物粪便而致使NH3-N浓度很高,并且含有大量的致病菌。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以固态、溶解态存在的碳水化合物形式存在,使污水表现出很高的BOD5、CODcr、SS和色度等,同时该污水可生化较好,且污水中含有大量的N、P等营养物质。因污水中的固体残渣主要为**物质,所以必须强化预处理,进行固液分离,降低后续处理负荷。
针对养殖污水难以有效处理的特点,养殖场自动污水处理设备,设计开发以生化法为核心的养殖污水处理设备,自主开发的养殖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占地小,针对性强,不受天气影响,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备,出水稳定,范县一体化养殖污水处理设备,特别是对污水中的氨氮污染物去除效果明显。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养殖污水资源化处理设备,有力地解决了养殖污水处理难,达标难的问题。
针对养狗污水的特点,并参考国内多数养殖场的污水处理站,设计的处理工艺为:
格栅→毛发分离器→固液分离机→水解酸化池→UASB→配水池→A2/O池→二沉池→中间池→消毒→达标外排。
通过格栅,去除进水中的大颗粒悬浮物质,然后利用毛发分离器去除污水中的狗毛,保证后续泵类设备的良性运行。污水在沉砂出水后进入厌氧反应阶段之前需先进行固液分离,粪渣进入粪渣处理系统,养狗污水则继续进入UASB系统进一步处理。厌氧处理具有能耗低、处理量大的优势,处理之后的出水在进入好氧处理系统A2/O池进行处理,该池能同时脱氮除磷,满足出水要求。好氧池后设置有消毒设备,对二沉池出水进行消毒,降低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保证卫生指标合格。
工艺具有如下特点:
(1)系统流程针对性强,工艺合理,运行费用省;
(2)强化粪渣和废水的分离处理,保证处理效果;
(3)厌氧与好氧工艺结合,处理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