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污水的排放既要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屠宰污水的排放既要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又要满足《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1999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其中BOD5小于20mg/l,CODCr小于80mg/l,这两个数值决定了在活性污泥工艺的设计中,出水前的较后一级生化工艺必须采用低负荷设计(即**负荷小于0.15kgBOD/kgMLSS),否则屠宰污水出水的BOD、COD值根本无法达标。
另外屠宰污水出水水质氨氮需小于15mg/l,原水的氨氮为120mg/l,氨氮的在处理系统中除了部分合成生物细胞外(以总氮计,约占剩余污泥的11.4%),屠宰污水处理设备,大部分需通过硝化菌去除,考虑到屠宰污水的总氮大于氨氮,地埋式屠宰污水处理设备,所以剩余污泥11.4%的氨氮量去除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故需硝化的氨氮仍以120mg/l计。参考国内外资料[日高桥俊三《活性污泥生物学》]当BOD负荷需在0.10~0.20kgBOD/kgMLSS范围,通过4~6小时的曝气可完成硝化阶段,但如果将BOD负荷提高,曝气时间再长,硝化阶段也不可能完成。由此得出如果出水氨氮要达标,则BOD负荷要低。
为满足高标准的排放标准的要求,肉制品屠宰污水处理设备,本设计中,屠宰出水前的较后一级活性污泥工艺**负荷确定为0.10kgBOD/kgMLSS;同时在低负荷活性污泥池前设一段高负荷(0.50kgBOD/kgMLSS)的活性污泥池,以期望能在较短的停留时间内,去除部分**物,减少低负荷活性污泥池的处理BOD总量,尽可能减少曝气池的总池容。
屠宰业是我国出口创汇和**供给的支柱产业之一,屠宰废水来自牧畜、禽类、鱼类宰杀加工,是我国大**污染源之一。据调查,屠宰废水的排放量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类食品加工工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屠宰废水的污染还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屠宰废水呈红褐色,有腥味,含有大量血污、皮毛、碎骨肉、蹄角、油脂和内脏杂物。CODCr 、BOD5 、氨氮、SS等指标均较高,牛羊屠宰污水处理设备,如CODCr 600~6000mg/l、BOD5 300~3000 mg/l、SS 400~2700mg/l。BOD5/COD≥0.5,可生化性优良。屠宰废水受其生产过程的影响明显,其水质水量波动范围较大。
我国从20世纪50年开始考虑屠宰废水的处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70年代国内屠宰废水处理仍为一级处理,80年代以后,新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逐渐被开发并得以应用,屠宰废水的处理程度不断提高。